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0332号
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1号企业广场A座20层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97994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