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和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4332号之一 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1号企业广场A座20层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9799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YXN414B。 法定代表人:**起。 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1.5元,保全费2,389元,均由原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