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3998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3588X6,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3号4-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97994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区青年大街121号企业广场A座20层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