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2781号
原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郑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求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3131元及利息500元,后原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变更诉求后收取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辽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