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23民初4713号
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渠西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99747643
法定代表人:贾XX
被告:商水县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商水县行政路西段国税局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90921451P。
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