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商水县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3民初66号
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99747643。
法定代表人:贾XX。
被告:商水县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9092145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创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2元,由原告河南宇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