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桂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生(系***叔父),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娅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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