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1617号之二
原告: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江路**28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鑫,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厉宅村禹阳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永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海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