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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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831号
原告: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大路金村15幢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邱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巧,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巧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郑希龙,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厉宅村禹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钢。
原告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巧阳、郑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因与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义乌市志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瑶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鲍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