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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住东阳市横店镇厉宅村禹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钢。
被执行人郑巧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巧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巧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郑巧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巧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郑巧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巧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巧阳名下暂无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郑巧阳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查明被执行人郑巧阳名下有登记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郑巧阳。截至2022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00000元,诉讼费4607元、执行费74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巧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郑巧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件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青海
审判员胡航晓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