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10004号
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厉宅村禹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巧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巧阳归还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楼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忠、张天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巧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被告郑巧阳向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500000元,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支付250000元,2021年3月23日支付2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4月31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还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如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按月利率1.2%计取逾期利息,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并有权从工程款支付到位后扣回本金及利息。同日,被告郑巧阳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指定将伍拾万元汇给义乌市明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汇出250000元、2021年3月23日汇出250000元,上述款项的收款人均为义乌市明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巧阳分文未付。庭审中,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自述未从工程款中扣回任何本息。另查明: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为催讨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巧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于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
二、被告郑巧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为催讨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4元,减半收取计4607元,由被告郑巧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