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等何泉、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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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5170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义乌市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何泉、第三人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十页第二至四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1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元,由被告何泉、第三人诸暨市幼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02元。保全费2233元,由原告义乌市景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