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454号之一
原告: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1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46元,由原告杭州汇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