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24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6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特色产业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5230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12日,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为844977.5元。截至2019年8月1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44977.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