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彩天福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016执恢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段东侧合众大厦C座四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董事长。
第三人: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2号院附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表示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所的案款50680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晗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