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彩天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2104(天津吉鼎万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段东侧合众大厦C座四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彩天福(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15572.4元,本案执行费为5247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后,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1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0年1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凯盟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为三年。鉴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