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948号
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健仓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正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