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6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2日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6216103.9元及利息等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已冻结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家花园支行账户030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2日;已冻结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卫国道支行账户622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已冻结执行人***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8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已冻结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c3ecf437988baxxxx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9日;已冻结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账号409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起无限期冻结;已查封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津RW××**的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本院已轮候第四顺位查封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和平区××道××公寓××座××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0)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1号】。已执行到位41815.93元,已优先划缴案件受理费用41815.93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