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8508号 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11号健仓科技园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699Q。 被告***照明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999号2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UDPH0H。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