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647号之四
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薛喜太,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
被申请人:山西天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郑社鉴。
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天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1)晋0824民初2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稷山县稷峰镇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229533.3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晋(2021)稷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5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稷山县稷峰镇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229533.3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晋(2021)稷山县不动产权第00085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