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647号之五
原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薛喜太,系董事长。
被告: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郑社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珍,系公司副总裁。
第三人:兰彦锁,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原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天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彦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78元,减半收取655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589元,由原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