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新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芮城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2869号
原告:洛阳新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X区XX路X号院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娄本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城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XX路X侧。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城XX街XX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喜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杰,系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洛阳新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新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立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