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570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薛喜太,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奥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吴泽科,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奥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对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供晋MX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晋MXXX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