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52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事务所律师。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52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4,3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根据被申请人主张其名下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余额已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如上述账户已足额冻结,则解除被申请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若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已足额保全1,454,374.35元,则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余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