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执异23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湘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沪0116民初7432号案财产保全执行,本院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臻丰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尾号为02524账户,被申请人臻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户,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规定不得冻结,所以请求解除相应的冻结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臻丰公司诉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7432号案件,冻结了异议人臻丰公司开立于建行诸暨支行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案涉账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人社部(2020)93号《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申请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异议人向法庭提交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活期存款明细表5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3份以证明其主张。 申请人春湘公司不同意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认为该账户除了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外,还用于收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只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是工程款,异议人提出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是为了逃避法院对工程款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2022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6民初7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臻丰公司、御府公司的银行存款1,454,3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7月13日,本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臻丰公司名下的案涉账号。 另查明,异议人名下建行诸暨支行尾号02524账号的户名全称是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堂村保障房项目民工工资账户,该账户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6日的活期存款明细表显示该账户系用于代发农民工工资,存入该账户的资金为农民工工资。 以上查明事实由民事裁定书、分账管理协议、活期存款明细表、客户专用回单、工程施工期间及专户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证,并经本庭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异议指向的案涉银行账户用于代发农民工工资,无其他用途,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征,本院依据与专用账户所涉项目无关的民事裁定书冻结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符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异议人臻丰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沪0116民初7432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采取的冻结措施。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