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