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432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