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432号
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1,454,374.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4,3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