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593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6楼B座17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第三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7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臻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继续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