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众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不享有案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不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主张其享有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与***、***、***于2019年9月12日达成的协议书,仅从协议书内容来看,只约定了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工伤保险索赔由被上诉人申请,并未约定任何与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有关的内容。据此,被上诉人不享有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并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而是被上诉人基于受让保险金请求权而产生的普通债权债务纠纷,被上诉人并非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使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力公司起诉主张其受让了保险金请求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因***死亡的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同力公司投保,根据同力公司的起诉主张,其系受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故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本案的法律关系仍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众安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同力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不能证明同力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于同力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案涉保险金,此属于实体审理中需要作出的法律判断,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众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