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011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平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培,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制作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元、利息158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4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执行费233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培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4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