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475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271552。
法定代表人:平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竹林路彼岸星城东门8-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5519203X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
原告**与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显示,“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同意提交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明显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予以约定,并选择通过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