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8810号
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平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为4032元,由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