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8810号
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平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为4032元,由原告安徽省迪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