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6279号
原告: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木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山,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66号华隆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罗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新锅华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梦兵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