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66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兴润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汪胜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
法定代表人:罗鹏,该公司执行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兴润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86,294.2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19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