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66号华隆国际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180087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2205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