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73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村杏头过境路以北部分土地第18号(樵丹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P38E8R。

法定代表人:梁志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一六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14779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3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0元和解结案。2、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0元。3、因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购买了不计名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金赔偿金大约5万元,由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保险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没有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剩余50000元赔偿款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如保险公司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款低于50000元的话,低于50000元的差额部分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如保险公司转账支付给申请人保险赔偿款高于50000元的话,高于50000元的部分全部归申请执行人所有。4、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将上述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话,申请执行人应当在3日内将多收的保险金退还给被执行人。5、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及时履行本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当即支付了1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由于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1733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陈嘉詠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