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

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1914号
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西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华邦西厦17楼1703-17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友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