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859号
原告***,男,1957年9月3日生,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德庆,女,1970年4月2日生,住亭湖区。
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季德庆、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娟
审判员张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