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016号
申请人: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世纪大道**中远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功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中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盐,住盐城市世纪大道**中远世纪城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盐城市中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中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中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