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3910号
原告:**,男,1987***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17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