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

3910某某与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3910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17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恩斯特节能灯饰有限公司、江苏省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