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燊,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单体小住宅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长燊。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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