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燊,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单体小住宅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长燊。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