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时代财富中心1号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14元,共计24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于守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卫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