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1160号
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环能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金山路118号。
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能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扬州森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