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885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安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F幢35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6元,减半收取计4818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