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3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771563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亚美小区1幢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3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