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873号
原告: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771563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亚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福金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昊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