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02财保54号
申请人:**,住银川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1,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2,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固原市自然资源局未支付的“固原市中庄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工程)”的工程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0935.04元)。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36401083343000000026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以1000935.04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固原市自然资源局未支付的“固原市中庄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林业工程)”的工程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0935.0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