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财保720号 申请人: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祖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13民初203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93.4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47693.43元的等值财产。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20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秦都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3)陕04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全部款项。现申请人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东海明珠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93.43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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