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74574.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内74574.74元(冻结期限: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11日)。(2022)陕0402民初5433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陕0402民初54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决内容:一、解除对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内74574.74元菜款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2023年1月11日解除了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内74574.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12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